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我們是否應當離開基督道理的開端?


在和合本希伯來書6:1~3中有一段話,

所以,我們應當離開基督道理的開端,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不必再立根基,就如那懊悔死行,信靠神、

Therefore leav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doctrine of Christ, let us go on unto perfection; not laying again the foundation of repentance from dead works, and of faith toward God,

 各樣洗禮、按手之禮、死人復活,以及永遠審判各等教訓。

Of the doctrine of baptisms, and of laying on of hands, and of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and of eternal judgment.

 神若許我們,我們必如此行。

And this will we do, if God permit.


我看很久也不曉得這段在寫什麼。


頭頂浮現了幾個大大的問號.... 


什麼是懊悔死行?

為什麼這段說我們不必再信靠神?

各樣洗禮又是什麼?難道是大叛教後出現的點水禮和灑水禮?

我看了英文好幾次還是不懂。

新版經文附錄中約瑟.斯密譯本則為


 所以,​不要​離開​基督​的​教義​的​原則,​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不再​從​死​的​行為​立​悔改​的​根基​和​對​神​的​信心。 

 神​若​允許​我們,​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


我查了許多的資料後,發現百翰.楊會長說這段經文講的是福音的首要原則。
經過沉思祈禱後,我將這段經文重新翻譯為:


所以,不要離開基督的教義的原則,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不再從死的行為奠定悔改的根基,也不再奠定對神的信心的根基、也不再奠定洗禮、按手禮、死人復活、永遠的審判等教義的根基。神若允許我們,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


 死的行為(dead works)在摩羅乃書第八章中有談到 


22 因為​看​啊,​每個​小孩子​都​因​基督​​得​生命,​沒有​​律法​的​人​也​一樣。​因為​​救贖​的​效能​臨到​每個​沒有​律法​的​人,​所以,​未​被​定罪​或​不在​刑罰​之下​的​人,​不能​悔改,​為​這樣​的​人​施洗​毫無​用處── 
23 那​反而是​對​神​的​嘲弄,​否認​基督​的​慈悲​和​祂​神聖​之​靈​的​力量,​信靠​那些​​死​的​工作。 24 看啊,​我​兒,​此事​切​不可​有,​因為​​悔改​是​給​那些​在​罪​罰​之下​和​犯了​律法​而​受​詛罰​的​人​的。 

教約22篇中也有談到

2 因此,​即使​一個​人​受洗​一百​次,​對​他​也​毫無​用處,​因為​你們​既​不​能​靠​​摩西​律法​也​不能​靠​​死​的​行為​進入​窄門。 


和合本所謂的各樣洗禮(baptisms),說穿了其實很簡單,大部分教友都知道福音的首要原則。
在信條第四條中說得很清楚:


我們​信​福音​的​首要​原則​和​​教儀​是:​第​一,​對​主​耶穌基督​的​​信心;​第二,​悔改;​第三,​為​​罪​的​赦免​的​浸沒​​洗禮;​第​四,​為​​聖靈​恩賜​的​​按手禮。

其中第三是水的洗禮,第四是聖靈的洗禮(火的洗禮),這兩種洗禮缺一不可,所以baptism變成複數。
若沒有對福音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就會誤以為洗禮有很多種,點水禮、灑水禮、浸沒禮……。


至於其中談到「不再奠定對神的信心的根基」,我個人覺得這提醒我要不斷在昨日已建立的基礎上求進步,而不要每次都從開始造輪子開始。


裡面也談到死人的復活和永遠的審判,若根據百翰.楊會長的話,這兩項也一樣是福音的基本教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