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我們是否應當離開基督道理的開端?


在和合本希伯來書6:1~3中有一段話,

所以,我們應當離開基督道理的開端,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不必再立根基,就如那懊悔死行,信靠神、

Therefore leav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doctrine of Christ, let us go on unto perfection; not laying again the foundation of repentance from dead works, and of faith toward God,

 各樣洗禮、按手之禮、死人復活,以及永遠審判各等教訓。

Of the doctrine of baptisms, and of laying on of hands, and of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and of eternal judgment.

 神若許我們,我們必如此行。

And this will we do, if God permit.


我看很久也不曉得這段在寫什麼。


頭頂浮現了幾個大大的問號.... 


什麼是懊悔死行?

為什麼這段說我們不必再信靠神?

各樣洗禮又是什麼?難道是大叛教後出現的點水禮和灑水禮?

我看了英文好幾次還是不懂。

新版經文附錄中約瑟.斯密譯本則為


 所以,​不要​離開​基督​的​教義​的​原則,​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不再​從​死​的​行為​立​悔改​的​根基​和​對​神​的​信心。 

 神​若​允許​我們,​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


我查了許多的資料後,發現百翰.楊會長說這段經文講的是福音的首要原則。
經過沉思祈禱後,我將這段經文重新翻譯為:


所以,不要離開基督的教義的原則,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不再從死的行為奠定悔改的根基,也不再奠定對神的信心的根基、也不再奠定洗禮、按手禮、死人復活、永遠的審判等教義的根基。神若允許我們,我們要繼續進到完全。


 死的行為(dead works)在摩羅乃書第八章中有談到 


22 因為​看​啊,​每個​小孩子​都​因​基督​​得​生命,​沒有​​律法​的​人​也​一樣。​因為​​救贖​的​效能​臨到​每個​沒有​律法​的​人,​所以,​未​被​定罪​或​不在​刑罰​之下​的​人,​不能​悔改,​為​這樣​的​人​施洗​毫無​用處── 
23 那​反而是​對​神​的​嘲弄,​否認​基督​的​慈悲​和​祂​神聖​之​靈​的​力量,​信靠​那些​​死​的​工作。 24 看啊,​我​兒,​此事​切​不可​有,​因為​​悔改​是​給​那些​在​罪​罰​之下​和​犯了​律法​而​受​詛罰​的​人​的。 

教約22篇中也有談到

2 因此,​即使​一個​人​受洗​一百​次,​對​他​也​毫無​用處,​因為​你們​既​不​能​靠​​摩西​律法​也​不能​靠​​死​的​行為​進入​窄門。 


和合本所謂的各樣洗禮(baptisms),說穿了其實很簡單,大部分教友都知道福音的首要原則。
在信條第四條中說得很清楚:


我們​信​福音​的​首要​原則​和​​教儀​是:​第​一,​對​主​耶穌基督​的​​信心;​第二,​悔改;​第三,​為​​罪​的​赦免​的​浸沒​​洗禮;​第​四,​為​​聖靈​恩賜​的​​按手禮。

其中第三是水的洗禮,第四是聖靈的洗禮(火的洗禮),這兩種洗禮缺一不可,所以baptism變成複數。
若沒有對福音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就會誤以為洗禮有很多種,點水禮、灑水禮、浸沒禮……。


至於其中談到「不再奠定對神的信心的根基」,我個人覺得這提醒我要不斷在昨日已建立的基礎上求進步,而不要每次都從開始造輪子開始。


裡面也談到死人的復活和永遠的審判,若根據百翰.楊會長的話,這兩項也一樣是福音的基本教義。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教友若生越多小孩就越正義嗎?

偶爾聽到一些外國的傳教士在自我介紹時,說他們有一個哥哥、三個姐姐、三個弟弟、兩個妹妹........
於是我就開始算他們家有幾個小孩.....
哇~!十個小孩耶!

這似乎暗示教友說,若家裡有越多小孩,就是越忠信的教友。

我蒐集了近代25位使徒他們結婚的年紀及小孩的數目,發現其實不盡然都生一拖拉庫(台語:卡車)。
有數據,也有圖表。大家參考看看。

最近的使徒結婚年齡


返鄉半年還未結婚是否就是失敗的傳教士?

上星期參加在竹北教堂參加劉勇君的婚禮招待會時,偶然聽到後方傳來兩位剛返鄉的傳教士談論著結婚的事。
我一邊高高興興吃著我最喜歡的小蛋糕,一邊分神留意聽著他們討論。
突然聽到一句話,差點沒讓我昏倒。

某某弟兄說:我的傳道部會長告訴我,若超過25歲沒結婚就是社會的敗類!(我記得那位弟兄是用這個詞來形容的)
又聽到某某弟兄說:我的傳道部會長告訴我,返鄉後要趕快結婚,要在半年內結婚.......(我忘記他說的時間了)。

唉~
聽到這種話,心中的感受就像是李清照的聲聲慢
"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淒淒慘慘戚戚"~

唉~又是教會中流傳的假教義。

我要引用海樂李會長在教友大會中說過的話來澄清說明:
有人告訴我我,有些傳道部會長對傳教士說:「如果你不能在六個月內結婚,就是一個失敗的傳教士。」
我必須對傳道部會長說:「絕不可對你任何一位傳教士講這種的話。他們可能不會在六個月內找到妻子;如果他們把你們的話當真,可能會因此倉促地締結一個錯誤的婚姻。」(in Conference Report, Oct. 1973, 120; or Ensign, Jan. 1974, 100, or 永恆婚姻學生用本,p.192).

總會會長團也曾說明此事
全部時間傳教士返鄉後,應就下列事項鼓勵他們,如:繼續求學或工作、加強家人關係、積極參與教會事工、繳付什一奉獻及其他捐獻、為聖殿婚姻做準備等。然而,不可「建議傳教士應在特定時間內結婚。結婚的決定非常重要,應由當事人在祈禱並審慎考慮後自行決定。」(Mission President's Handbook, or 永恆婚姻學生用本,p.193)

教會指導手冊也有告誡
「支聯會會長要鼓勵年輕的返鄉傳教士生活配稱,並為聖殿婚姻做好準備。但是,不應建議或暗示他們應在多久時間之內結婚。」(教會指導手冊,第一冊,p.100)